返回法规页面
欧洲 | 欧盟|生效:2020年

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

在欧盟开展运营活动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满足《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规定的报告要求。对于投资基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绩效数据,在欧盟市场销售产品的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都有提供公开透明、准确无误数据的法律义务。报告范围取决于基金的类别——根据基金对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考虑程度、是否促进社会和环境目标的实现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投资目标,《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将披露内容分为三类。因此,投资基金符合三类中的一类:

第6条类别——不提倡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目标,不在投资战略中优先考虑企业社会责任的基金。
第8条类别(也称为“浅绿色”)——促进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和环境质量效益的投资,但没有可持续投资目标的基金。
第9条类别(或“深绿色”)——具有可持续投资目标的基金,大部分投资组合由注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投资活动组成。

可自由决定投资基金属于的类别,只要能达到为所选类别设定的报告标准即可。第8条和第9条类别的基金需要报告可持续投资与欧盟分类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