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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亚洲

澳大利亚气候相关财务披露(CRFD,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关于澳大利亚新气候报告规则的三大要点
各公司应了解的披露领域洞察

由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 所发布的提案,旨在向大型的上市和未上市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气候相关披露。范围 1、2、3 排放清单将包含在报告要求中,但范围 3 排放则必须从第二个报告年份开始披露。整体实施将循序渐进,而 2028 年是拟议分阶段实施时期的结束年份。

分段实施与报告阈值

新的制度将适用于需要根据《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中第 2M 章进行报告的实体,或《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NGER Act) 中所规定的“控制公司”,或是符合指定规模标准的实体。报告阈值的起点相对较高,会随着时间而降低,以覆盖到更多的实体。

2024/2025

需要根据第 2M 章进行报告且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标准的实体:

  • 员工人数超过 500 人
  • 合并总资产价值超过 10 亿澳元
  • 综合收入超过 5 亿澳元

2026/2027

需要根据第 2M 章进行报告且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标准的实体:

  • 员工人数超过 250 人
  • 合并总资产价值超过 5 亿澳元
  • 综合收入超过 2 亿澳元

2027/2028

需要根据第 2M 章进行报告且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标准的实体:

  • 员工人数超过 100 人
  • 合并总资产价值超过 2,500 万澳元
  • 综合收入超过 5,000 万澳元

下一步?

已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TCFD) 建议进行报告的公司,应该能够很好地满足新的要求,但 AASB 所提出的披露规则则要求提供更加具体的信息。公司应该立刻采取行动,整合量化指标,促进气候披露,为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包括即将发布的澳大利亚报告要求。